1.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满期保险金(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文章来源:中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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