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5)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