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6年1月25日,刘先生通过保险代理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合同规定保额2万元,年缴保险费1080元,缴费期限为20年,现已缴纳4年,共计4032元。今年3月底,刘先生因为经济原因,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答复是,按该款终身寿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的标准,退还保费为2600元。刘先生疑惑的是,自己明明向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了前期保险金额和滞纳金,保险代理人当初不是承诺“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吗?
出场理财师:陈硕AFP证书持有人
陈硕说道,刘先生这种情况实际上主要是因为保单现金价值。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实际金额,也就是说,保单现金价值是寿险保单所特有的,对于投保人长期投保并在到期前退保所制定的利息计提补贴。这样就相当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取款时,虽然损失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较之当初的本金和活期要略高的道理一样,只不过在缴费之前就已对每一年份的退保时所得的返还保费都进行了精确的约定。
“打个比方说,刘先生投了一份20年缴保额为10万元的重疾险,在最初的几年由于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佣金、保单管理费等,保单的现金价值低于其所缴保费。只有到第十七年时,所缴保险费和当时的现金价值相当,此时退保则可以拿回相当于自己所缴保费的现金价值。在十七年之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就高于投保人所缴的保费。”陈硕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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