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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鸿盛终身寿险综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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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购买保险原则是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比较好。其保险费用的支出一般为年收入的10---20%左右,最好别超过20%,即用10%的资金保全自己100%的资产。 平安鸿盛终身寿是一款很好的产品,但已经于09年停售,关注平安的终身寿险可以看看对应的智胜人生,或最新的护身福产品组合。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
 
  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如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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