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企业: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构成:主险——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附加险——生命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交费时间:趸交、3年、5年、10年
保险期间:终身
分红方式:保额分红
险种特色:“投入少、保障全、能养老”的终身保险计划。
一、终身保障,多重呵护,短期投入,不仅有终身保障,终身还有可活动收益,保额分红优势,让客户充分享有公司经营成果。
二、终身分红,收益稳健,采用先进的分红方式,收益、保障双增长。基本保额现价价值、累计红利现价价值、终了红利提供三重养老功能。
三、终身有福,灵活规划,生是储备,老是补充,病时无忧。
四、不仅提供多达40种重大疾病保障,更包含轻症疾病保障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70周岁前提供10种轻症疾病额外保障。
保障利益:
一、疾病身故和全残保险金:一年内退还已交保费;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现价;18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累计红利保额。
二、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18岁前累计已交保费的1.05倍+累计红利保额对应现价;18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累计红利保额。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一年内达到重大疾病赔付条件,退还已交附加险保费;
一年后因疾病达到重大疾病赔付条件,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因意外达到重大疾病赔付条件,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70岁之前,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年内达到轻症疾病赔付条件,退还已交附加险保费;
一年后因疾病达到轻症疾病赔付条件,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因意外达到重大疾病赔付条件,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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