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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宇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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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孩子提供教育保险金、婚嫁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您还可享有国寿公司分红、保单借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年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险金为累计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的130%;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险金为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的200%;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增加的满期保险金为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的200%。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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