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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