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任一原因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本合同1.1条约定的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含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以后自杀,本公司按1.1条约定的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不再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见3.17释义)而导致的被伤害;
四、被保险人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遭受伤害或被判刑入狱期间遭受伤害;
五、被保险人使用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见3.17释义);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见3.17释义)期间所患任何疾病;
八、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二、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被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被伤害。
因上列任一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