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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理赔案例教你理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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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终身寿险”的保障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不论因遭受意外事故还是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均可得到等同甚至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金给付。以下是一些终身寿险理赔案例以供消费者参考。

  保险公司: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3月1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为曹老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修女士。她告诉记者,因为该种保险需要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为曹老办业务时,她就他父子俩的健康状况逐条作了询问,之后由曹老及其儿子分别签了字。“他儿子当时看起来很健康,也不满50岁,依照公司规定,可以不做体检。”她说。

  该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理赔部的马先生具体负责曹老的索赔事项。他向记者解释,他们接到曹老的索赔申请后,从其儿子在单位医院的一份就诊病例中得知,早在2007年11月下旬他即被诊断出患有肺气肿,并做了检查治疗。但在参保时,曹老及其儿子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且在保单上签了字确认,故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拒赔处理,并与客户解除合同,退还部分保费。

  记者在曹老的合同书中看到,客户签名栏声明中,确有表述:“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如有不实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提醒:无关未告知内容不影响保险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据记者了解,因投保人有意或无意地隐瞒既往病史、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很多,投保人往往因此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本报提醒读者,在准备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实说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财务等相关状况,切勿马虎、遗漏。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亦有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未告知内容并不影响保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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