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合同生效一年内,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10万X10%+320元=10320元)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合同所指手术,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10万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手术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进行性脊肌萎缩症、病毒性脑炎、化脓性脑膜炎、暴发性肝炎、Ⅰ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良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重症脑损伤、严重烧伤、双目失明、肢体缺失。
三、被保险人身故的,将按所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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