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是在农民工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问题是保障体系不完善,保障水平较低,而且各地的缴费标准不一样,资金管理不规范,风险也较大。
就三种制度而言,在当前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的情况下,为农民工单独建立保障制度是不恰当的,这会使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碎片化,也使实现制度的全国统筹更加困难。目前应在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及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对原有制度适当改革创新来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养老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低和流动频率存在较大差异等事实,允许其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养老保险改进措施:
第一,适当增加转移资金。虽然有观点认为统筹账户的资金不属于个人所有,但是统筹账户资金的作用是互助互济,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更应该得到这部分资金的帮助。考虑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建议可以根据农民工务工时间的长短带走相应比例的社会统筹部分。在务工所在地工作的时间越长,其可以带走的社会统筹部分就越多;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以上,流动时可以带走务工期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全部社会统筹部分。这样既兼顾了效率还注重了公平,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农民工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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