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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的八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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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为自己日后的生活做保障,但是,要保险能够真正地为自己服务,必须耐心地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

  经过长达10年的修订,新《保险法》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的实施吊足了投保人的胃口,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疑问。

  旧法时代,投保人和保险人总是在不停的争论中,理赔难、取证难,总之想让保险公司掏钱就是难。但是法律上对此又找不到合适的规定,于是,保险买的总是让投保人觉得不踏实。

  如今新法面世,对投保人来说,是幌子还是救星?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在接受《小康·财智》记者的采访时说:“《保险法》在修订过程中对旧法的很多条款进行了细化,新法更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据记者了解,新法实施之际,各大保险公司停售保险产品合计超过100种,停售产品主要集中在重疾险分红险万能险这三类产品上。如此看来,新法确有与众不同之处。

  保监会一位负责人说,此番《保险法》修订,解决了业内纠缠已久的理赔难、期限长、界定难等问题,尤其是八大变化,更是充分地平衡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保险日后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变化一:带病投保可获赔

  案例:2009年10月5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下,李明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额8万元。李明患帕金森症,但是在保险单的健康栏上,他填写了健康,没有如实填写患有帕金森疾患。2012年,李明帕金森发病,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解析:依照旧法,李明的情况,保险公司可直接拒赔。但是依照新法,李明按时交纳保费超过两年,中途未出现任何协议的违约情形,符合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李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除非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李明是意图不轨,有诈骗倾向才可提出拒赔。如果30日内,对此事件保险公司未作出反映,那么拒赔自行解除,保险公司必须进行理赔。

  变化二:出事很快能拿钱

  案例:张敏在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险,投保一年后,检查出身患恶性肿瘤。于是在治疗的同时,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解析:依照旧法,保险公司可以找各种理由,拖延赔付时间和赔付金额,但是依照新法,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敏的申请必须尽快核实,属于赔付范围的,10日内必须将款项交给张敏,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

  变化三:没有“空白期”

  案例:2009年10月7日,王淑芳在新华保险购买了一份意外险。11月15日交纳了首期保费1500元。11月24日,王淑芳发生车祸,住院治疗,申请理赔。

  解析:依照旧法,这段期间属于保险公司的审核期,即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王淑芳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还未正式生效,所以王淑芳不能获赔。但是新法对此进行了修正:“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标准条款里明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

  结合新法和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王淑芳只要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临时保障协议,那么王淑芳的车祸就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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