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红利给付
红利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一、现金:
二、累积生息:
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本公司每年确定红利累积利率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公司将一并给付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
三、抵交保险费:
红利用于偿还保险费自动垫交贷款金额和抵交到期保险费,若有余额,红利余额将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在交费期满后,若投保人未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
四、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增额部分的保险责任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相同。(本方式不适用于次标准体)。
五、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同时本合同立即终止。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责任:
1、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之前已有的疾病、症状;若变更投保人,则变更后的投保人在变更之日起九十日内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之前已有的疾病、症状;
2、投保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3、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5、投保人故意自致的伤害;
6、投保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投保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投保举例
李先生为他3岁的儿子小海购买亲亲宝贝两全保险计划,保额5万元,交费至小海年满18周岁,李先生每年支付5,975元保险费,平均每天16.37元,即可获得以下多项保障权益:
大学教育保险金:在小海年满18、19、20和21周岁时,每年领取12,500元大学教育保险金,四年一共可领取大学教育保险金5万元。
满期置业金:在小海年满28周岁时,1次性领取5万元置业金。
身故保险金:万一小海在18周岁前身故,可得累计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两项中之较高者;若小海在18周岁后身故,可得10万元身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权益:如果李先生在小海18周岁前身故和全残,公司将在李先生发生不幸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在合同期满时,小海共可获得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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