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本公司于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8%(百分之八),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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