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的天数,保险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为0时,合同效力中止。
4.效力终止后2年内可以申请复效。中止其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不同的险种还是不太一样,有些险种带自动垫交功能,有些则没有,如果当初在投保时选择了自动垫交功能就可以,如果没有选择就不能垫交.详看您的保单是不开通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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