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的非故意失效。未能如期交纳续期保费,大多并非是投保人故意不按时交纳,而是出现了暂时的经济困难,或因工作繁忙,外出,生病,遗忘等客观而未按时交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保险合同中途停效,关进一步增加合同失效和数量,如大多数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费而终止,是会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对投保人来说会使其有的保障彻底消失,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在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果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不过要从给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但若过了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止。保险中止后,只有提出复效,才会重新恢复效力。
另外,短期保险是没有保险宽限期的。
保险宽限期是指保险合同到了其生效对应日该续交次年保费的日期,如果客户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时交纳保费,自保险单所载的具体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所欠交的保险费。
短期保险如意外险、旅游险:若是文本合同式的是有宽限期60天的,虽然交费1年,但享受1年零2个月的保障。目前市场上的卡式险是没有宽限期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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