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费者,迟迟下不了购买保险的决心,就是因为担心事后理赔麻烦,甚至得不到赔偿;即便买了保险,也对将来理赔时会不会遇到麻烦心存隐忧。那么保险理赔难是哪些原因造成的呢?
实际理赔中,客观存在着惜赔现象。当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到一定程度,或者保险公司出于获得更多利润的需要,会对赔款进行一定控制,一般表现为拖赔、少赔、拒赔。当然,这与保险公司每年遇到大约10%~30%的欺诈赔款,而慎重对待保险赔付不无关系。
投保人自身的过错。如投保时不如实告知,隐瞒病史带病投保;不清楚具体的保险责任,比如投保时不仔细看条款,或者有时候就算代理人当时讲明白了,但时间一长就记不清或记错了,潜意识里自然是希望保得越多越好;代替被保险人签名;不清楚免责条款等等。
个别代理人的职业道德低下和专业知识匮乏,引发客户理赔难的问题。有些投保人,就是因为轻信了业务员的误导宣传,以为买了一份"什么都管"的保险,等到发生保险事故,满怀希望地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才发现受了骗。到时候失望、气愤就很难避免了,也很容易将一个代理人的不良行为,迁怒于整个保险业,放大了保险理赔难的问题。
新《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经营活动、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方面做了123处补充和修改。条文也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这次修订后的《保险法》核心就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效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新的保险法中有哪些方面能最大程度的维护客户利益呢?
1、保单生效两年后不得拒赔;
2、凡不赔事项均应一一明示,否则不能拒赔;
3、要求客户补充材料必须“一次性提供”;
4、“30天内限期理赔”成硬性规定;
5、寿险合同一旦签订保险公司就得理赔。
这些强制性的规定,重在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理赔难”问题。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宽进严出”的方式今后将变成“严进宽出”,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将得到严格约束。而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这种明确的时间限制直接杜绝了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欠理赔的可能。而且人身保险合同一成立,保险公司就有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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