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消费者被忽悠胡乱投保,本报特邀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殷翔、陈卫红就此进行分析,并为您支招。
2009年10月5日,李先生按照规定填写了投保单,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元。
当天,李先生根据投保单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10日,李先生在意外事故中身亡。
11月1日,李先生的妻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主险20万元和附加险50万元的申请。
但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还在对该保单进行审核,保险公司并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为由,拒付赔偿金。
殷翔律师认为,在这起理赔案中,保险合同何时生效是本案的焦点。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3、14条规定:本案中,虽然李先生在投保时,只填写了投保单,还没有与保险人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但由于李先生按照投保单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并且保险人也收取了该首期保险费,还出具了收款凭证,表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即李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给付赔偿金。
2007年9月22日,王某为丈夫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
2010年2月28日,李某因中风死亡后,王某携带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在1997年7月至投保之前曾2次因中风住院治疗,而投保单上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栏中全部填的是“否”。于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王某说,她已向保险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的疾病,但营销员说“不影响承保”,并帮忙填好保单后交由王某签字。
王某还说,从保险合同生效到申请理赔,已经超过两年的时间,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合同生效两年后不得拒赔
陈卫红律师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新修订的《保险法》是否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前的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案适用新修订的《保险法》;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本案中,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律师支招“投保”防忽悠
如何防止买保险被忽悠?张俊律师教你8大招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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