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保者来说,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应该找保险公司索赔。但索赔当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阳光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相关专家本期就从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来为广大消费者讲解近因原则的各种情况。
(一)单一原因
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显然该原因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案例:如某人投保车损险,因出差7个月未移动车辆,车辆零部件自然朽蚀,车辆无法启动。由于车辆无法启动的近因是自然朽蚀,为车损险的除外责任,故保险人对投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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