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刘的请求,富邦人寿的代表律师答辩时表示,航空抵离保险契约中指的保险期间是“商用客机起飞前5小时内使用交通工具前往机场,或商用客机抵达机场后3个小时内使用交通工具离开机场”的期间,刘是在机场内搭电梯时发生的意外,电梯是机场内部设备,不是为离开机场使用的交通工具,因此拒绝刘的保险理赔请求。
在双方律师对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情况下,法庭参考了台湾远东、中华、台新、诚泰及花旗等银行的信用卡购买机票附赠抵离保险的条款,发现这些银行所提供保险的承保范围都定明包含机场内发生的事故。法官据此认为,此案应该以认定电梯事故属于承保范围为最合理的解释。然后,根据条款中所列具体残废等级,认定富邦人寿应给付刘最高保额的70%,扣除该公司之前给付的50万元,富邦人寿保险公司应给付刘共新台币1350万元和延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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