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投保人投保一年半后“自杀”,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的案件。8月29日,此案继续开庭。被告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申请3名法医界专家出庭,力证死者服药剂量严重超出正常范围,以不正常服药行为证明投保人郭某是自杀。
而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应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公关机关并未做出投保人是自杀身亡的结论,保险公司应该做出赔偿。
案件回放
作为信诚人寿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2005年5月到10月,郭某购买了所在公司的3份保险,保险金额为66万元。3份保险受益人为她的父母和妹妹。保险合同同时规定,在投保两年内,郭某如果自杀,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按合同约定,郭某缴纳了全部保险费。
2006年12月20日,郭某被男友高先生发现死在家中。北京通州警方调查后认为,郭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尸检显示,郭某是因服用了含苯巴比妥的药物中毒而死。苯巴比妥是一种具有镇静催眠抗惊厥作用的药物,可用于癫痫症的持续状态治疗。该药说明书上标明:“大剂量服用会导致急性中毒,最后呼吸衰竭死亡”。郭某的男友高某患有癫痫,家中常备有苯巴比妥。
郭某的父母随后向信诚人寿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信诚人寿出具的保险合同显示,自杀或私自服药引起的死亡,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4月10日,信诚人寿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郭某之死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不予给付。于是郭某的家人将信诚人寿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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