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无驾驶证或所驾驶机动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2.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在记分达到12分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3.被保险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
4.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5.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
6.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从事探险、特技表演、竞赛、测试等高风险运动;
7.被保险人在车下或非因驾驶机动车辆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9.被保险人殴斗、饮酒、吸毒、或服用麻醉药物;
10.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被保险人未交纳保险费或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14.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一)至(二)项中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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