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任德丰(化名)在与妻子长期冷战之后,2002年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文由任德丰抚养。感情受挫的任德丰在一段消极颓废后,感悟到自己婚姻的不幸很大程度是因为自己的平困潦倒,无法满足妻子的物质要求才引起婚姻危机。于是,任德丰重新振作,2004年任德丰向朋友15万元钱,加上自己的积蓄做起了家电生意,准备大干一番事业,不能让前妻小瞧。
任德丰与妻子离婚时,小文才3岁,看到小文经常问妈妈怎么不来看他,别的小孩的妈妈多好时,任德丰心如刀割。2004年任德丰的一个表弟王衡在深圳一家保险公司作保险代理人,当时作为新人的表弟业务都不熟,业务一直没什么进展,仗义的任德丰为了帮助表弟,就在其保险公司投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
人寿保险,指定小文为受益人,算是对小文的一种补偿。以便自己万一有不测,可以给小文留一笔保险金,为他提供优育的成长环境和良好的教育。
2005年11月,任德丰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当场死亡。不幸中的万幸,7岁的小文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20万元。可任德丰生前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的债权人要求小文以这笔保险金清偿欠款。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该笔保险金,作为任德丰对其债务的偿付呢?
王衡知道这个事情后,认为小文得到的保险金不能作为债务偿付。我国法律规定,人寿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这条规定本意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在破产以后有基本的生活及
养老金,突出保险产品对受益人权益的保障。《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同时,人寿保险也不会被法院查封。
任德丰指定了受益人为小文,小文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也就是就,被保险人任德丰先于受益人小文死亡,那么小文就会取得对保险金的受益权,保险金就成为小文的个人财产,其它人都无权分享。因此,小文领取的保险金也就不可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小文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将来的保险金,即便被保险人生前欠税或有债务,也不得动用这笔保险金来抵缴所欠税款或清偿生前债务。所以没有任何理由用这笔保险金偿还已故被保险人的债务。由于小文尚未成年,该笔保险金可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和保管。可见,债权债务活动中,对人寿保险不得提出代位权求偿,可保全资产,使财产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