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国内和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限额有着巨大差异,死难家属对此非常不满选择国外诉讼以求获得较高额的赔偿。根据事故赔偿应当公平、公正的原理,应提高赔偿责任限额,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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