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或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5.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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