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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的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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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再保险按国际惯例可分为两大类:财产险再保险(即所谓的非寿险再保险——和人身险再保险。财产险再保险又可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分成不同的类型。按责任限制分类,财产险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超赔再保险和超赔付率再保险。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财产险再保险又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三类。按照险种分类,又可分为火灾险再保险、运输工具险再保险、货物运输险再保险、工程险再保险、责任险再保险、水险再保险等。

  (一)火灾险再保险

  火灾保险的危险性质或程度,因财产占用的性质、建筑材料与结构不同而有较多差别,而且,不同标的的保额差别较大,因此,火灾险分保安排一般采用溢额分保方式。关于自留额和分出额的确定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按保险金额和风险的分类等级而定。如规定一类危险自留额为10万元,分保额为自留额的4条线,即4倍,计40万元,最高承保能力为50万元;二类危险单位的自留额为一类危险单位的自留额的30%,即3万元,分出额为自留额的4倍即12万元,最离承保能力为15万元。

  2、按最大可能损失而定。如有一工厂保额为1000万元,估计最大可能损失为保额的10%,计100万元,那么,自留额和分出额安排如下:

  最大损失自留额20万元,分出额为自留额的4倍即80万元,总计100万元,损失额相当于完成了1000万元保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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