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疾保障:如金先生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如金先生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2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4.红利分配:按低、中、高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分别达到56645元、83468元、120883元,关爱金将分别达到为35930元、201262元、455653元。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注:1.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详细产品内容以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理赔案例】
周女士,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年49岁,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2009年经我司业务员推荐,投保金系列保障计划40份,保额为40万元,年交保费24040元,至2012年5月共交保费4期,累计缴费96160元。2012年6月突感胸部剧烈疼痛,经送院诊治,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
太平洋寿险河南分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周女士所患疾病属于金系列保障计划重疾保障范围内,在2012年6月25日将400000元理赔金送到周女士手中,在经济上给周女士极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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