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是怎么样的?
答: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效对应日止。
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六、国寿附加瑞鑫可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吗?给付情况是怎么样的?
答: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投保。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主险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以上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投保该保险。
保险期间:附加险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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