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该制度对各类社会主体的重要意义。对一般公众来说,保险企业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及善后赔偿,有利于受害人迅速获得经济赔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食品从业者来说,可以以保费成本来防止大额的不确定事故赔偿,使其所面临的风险得以分散;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可以更贴近市场,构建创新型保险产品生产模式,开发实用化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则可通过调整费率等手段,促使食品从业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对国家管理来说,层次化和多元性的管理模式得以建立,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转移管理风险,帮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降低政府执政风险,推进政府的工作效率。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更贴近市场、贴近现实,构建创新型保险产品生产模式,开发实用化的保险产品。
尽管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实践中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已然具备。当前,广大公众迫切希望拥有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强制保险制度已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提出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大力发展责任保险。2013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出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发展到令人深恶痛绝的地步,广大公众迫切希望拥有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因此,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与此同时,上海等地的保险公司进行了积极探索,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累积了经验、培养了人才,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外,还有其他领域的立法可供借鉴。2006年生效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缓解责任双方矛盾、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有着类似立法背景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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