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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意外保险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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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在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工伤意外保险条列》,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本文简述了工伤意外的认定以及待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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