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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