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体残疾的,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给付保险金额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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