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用一:合理避税
1.保险功用之合理避税――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给付可不计入遗产总额。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处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是法定受益人。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受益人与前述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虽然都是将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前者源自法律的规定,后者则来自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是遗产,需缴纳遗产税,并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后者所得的是保险金,无须缴纳遗产税,也无须偿还被保险人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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