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农村信用社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农村信用社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的规定: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
二是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款,农村信用社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因企业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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