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形成,源于海上航运贸易。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意大利商人约定,在遇到海难时,为避免船只和货物同归于尽,需要抛弃一部分货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摊。这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就是保险的萌芽。19世纪,保险业的经营范围已由传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扩展到生存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当人处于身体伤残、疾病困扰、老无所养、幼无所依等风险之中时,在预先备有保险的情况下,保险金的给付,无疑会给被保险人带来莫大的帮助。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国家几乎都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194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目前,我国国内共有33家中外保险公司,其中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4家公司占了中国保险市场90%以上的份额。
保险一般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部分。保险的赔付比率,基于被保险的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测算。人的价值至高无上,人身保险向来在保险业中占居重要位置。那么,一旦人的生命受损或丧失,其价值如何估算?
1924年,美国学者S·S·休布纳把生命价值概念引入人寿保险领域,提出了“生命价值说”:人的生命价值为一个人的家属或被抚养人合理地期望从作为家庭收入来源或抚养人那里获得利益的价值,在数量上为个人预期净收入的资本化价值,等于个人未来预期收入减去自身维持费用后的净值。“生命价值说”提出后,在保险界产生较大影响。目前,计算生命价值的方法已被保险界作为理赔计算的参考方法广泛运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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