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三,参与门槛过高。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参与以房养老业务试点是有总量限制的。该《征求意见稿》要求试点期间,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元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元的部分。单个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的初次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若以一家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为1000亿元为例,其试点以房养老接受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200亿元+0.2%×800亿元=9.6亿元。事实上,寿险公司中总资产超过1000亿元的公司并不多。也就是说,不具备大面积推广的价值,所以圈定了很小的范围。
争议四,反悔权仅仅15天。为了充分保护客户的“反悔权”,征求意见特别提出该产品的“犹豫期不得短于15个自然日”,比一般保险产品10天的犹豫期有所增加。但是,15天的反悔期,真的会够吗?还是要给客户留有更大余地。
此外,中国人自古就有养儿防老和家产传后的传统观念,房屋所有人只拥有70年(商用50年)的房屋居住权,以及如何为参与保险的房屋估值定价等,都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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