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相比数额最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减少为零:
(一)被保险人全残之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全残之日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
(三)被保险人全残之日的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全残扶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全残,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至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含)止,保险公司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8%给付一次全残扶助金,本保险合同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次日零时终止。
(二)若全残扶助金于应领日未领取而留存在我公司,则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不计利息)。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全残扶助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全残扶助金累积余额。
四、生存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未发生全残且在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仍生存,自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我公司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六周岁(含)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公司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三)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未领取而留存在我公司,则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不计利息)。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须一次性领取申请领取日的生存保险金累积余额。
五、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
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分为四种: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您可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任何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开始领取日。
交费方式:期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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