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保险责任
(1)暴雨。连续每小时降雨量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达50mm以上的大雨。
(2)洪水。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但规律性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及正常年份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台风。风速在32.6m/s以上的热带气旋,以气象部分认定为准。
(4)暴风。风速在17.2m/s以上,即8级以上大风。
(5)龙卷风。风速在79m/s以上,以气象部分认定为准。
(6)飓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在12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即台风的别称。
(7)雪灾。雪灾造成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载载荷规范规定范围导致压塌建筑物、房屋造成的损失。
(8)冰凌。即气象部门称凌汛。一般冰冻损失,如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不在责任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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