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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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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若张女士在等待期内(90天)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本责任终止。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本责任终止。同时,身故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重疾保险金额等额减少10万元,当身故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合同终止。

  案例分析:

  37岁的张女士是任职于一家外企的经理,有一女儿,丈夫是大学教授。张女士的年收入在18万左右,与其丈夫都工作稳定,正在为女儿的学习成长打经济基础,但担心万一自己有什么意外,女儿是否能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张女士希望通过以女儿和丈夫分别为受益人的方式,购买含疾病保障的定期寿险,让自己及家人能获得一份保障。在朋友引荐下,张女士在中民保险网上投保了20年期的“前海如e优选定期寿险”,选择保额200万元,附加重疾10万元,保费20年交清。经体检后,张女士属于标准体,年交保费仅需5416元,则张女士20年内将获得以下保障:

  1、身故、全残保险金200万元

  若张女士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并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200万元,合同终止。若张女士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200万元,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若张女士在等待期内(90天)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退还所交保费,本责任终止。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本责任终止。同时,身故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重疾保险金额等额减少10万元,当身故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险金20000元

  若张女士等待期后初次发生“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给付20000元。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特定疾病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合同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投保定期寿险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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