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自第4保单年度起,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
(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每一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在其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并且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60日内支付。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的2%,但对于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中增加的部分,仅对其中归属于第4及以后保单年度的部分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缓交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6
保单利息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见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5)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的保证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2.7
初始费用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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