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
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律师提醒: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强制性的,是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是否参加,完全凭单位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赵某自己向保险公司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因此,该外资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社会保险,是违反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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