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采用去除三险(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一金(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来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的工资替代率。之所以做这样的改动,是因为在职职工能用于消费的是去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性纯收入。由于35年之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因此本文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计算结果如下:
去除三险一金的社会平均年工资=729,065×82%=597,833元
工资替代率=基本养老金÷去除三险一金的社会平均年工资=287,174÷597,833=48%
如果在岗职工乙、丙、丁的工资分别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50%、200%以及300%,在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类似的计算可得:乙的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为41%,丙为38%,丁只有35%。
那么工资替代率应该为多大,才能保证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与在职时为同一水平呢?以三口之家为例,双职工带一个小孩,所获工资性纯收入用于三人生活,退休后子女已经工作,所以其退休后用于个人生活的收入为在职时纯收入的67%即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即工资替代率应为67%;又以单职工的三口之家为例,所获工资性纯收入用于三人生活,退休后单职工要负担两人的生活,所以要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工资替代率仍应为67%。而以上举例计算的在岗职工甲、乙、丙、丁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均低于67%。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现行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能满足人们的养老需求,必须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来补充;在职时收入水平越高,退休时从社会养老保险获得的养老金越显不足,因此高收入人群对商业养老保险有着更大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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