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职工商调入沪,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问:我今年刚从外地调入上海工作,户口也随之落实,原先我在外省市缴过养老保险,现在想把它转到上海,与上海缴的养老保险衔接起来,请问本市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规定,外地职工商调到本市,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以及个人账户中1997年12月底之前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和199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累计本息。如果外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晚于本市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即1993年1月),或缴费比例低于本市的,在调入本市单位半年内,经本人申请可补缴1993年至1997年按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补缴基数原则上按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原调出单位已实行个人缴费、且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60%的,按原缴费基数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市职工历年平均工资的200%;补缴比例按本市历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确定。
协保人员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相关待遇如何享受?
问:我是本市的一名协保人员,最近正打算与单位解除合同、解除协保关系,想先问问我作为协保人员在与单位“双解”后,相关待遇如何享受?
答:第一,单位与协保人员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第二,协保人员“双解”后,身份即为失业人员,可以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并可以享受除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患病可以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不享受上海市企业职工医疗互助计划的补助;第三,未改签协保协议到退休的协保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第四,“双解”后,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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