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调整
政策调整的重点是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促进补充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把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至总工资8%-10%,不足部分由财政资金补贴。这是可行的。因为取消了个人账户缴费。在目前企业税负较高而财政社保支出比重偏低的情况下,财政负担2%-4%缴费率是可行的。企业缴费由企业和职工负担,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自由职业者由个人申报。只要缴费超过20年就可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对于跨省就业农民工和镇的劳动力,把个人账户基金从外省转回本省,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金。农民按照当地农民年均收入5%缴纳,但由各级地方政府负担,从每年财政预算列支,直接转移给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中央财政根据各省人均财政收入占比与人均收入水平占比之差给予转移支付,确保各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要加快把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二是统一企业年金、团体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各地对建立企业年金有一定税收优惠,允许企业缴费在其工资总额4%内在税前扣除。部分地区对团体养老保险也有税收优惠。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把三者税收优惠统一起来。建议采用EET模式,即在购买环节、投资环节给予优惠,在领取环节征税。对于没有参加企业年金的劳动者,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缴费在工资10%之内在税前扣除;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或者团体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两者享受税收优惠的比例不超过10%.
三是优化政府部门分工和加强监管。部门分工既要考虑效率,又要考虑监督和制衡。把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权和部分监督权交给中央和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和补充养老保险的监督权交给金融监管部门。在劳动和保障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下设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充当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委托人。基金养老基金所有者缺位,应按照目前企业年金模式管理,从制度上防范风险。对于补充养老保险,所有者相对到位,商业养老保险部分风险可转移给保险公司,因此可以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