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另一条,关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和杀害,以往也被列为大部分寿险除外责任中,也就是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赔偿金。但即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所变更,可能会给“没有对被保险人做出伤害行为的其他受益人”保留理赔权,或者将保险理赔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供继承分配,这方面大家要特别注意。
保险金额:看清利益数额
再者,要看一看“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那一条,特别是其中的“保险金额”(有些条款称为“基本保险金额”)这个概念。
保险金额,我们通常简称为“保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双方事先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一般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上限。
在大部分保险条款中,发生了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主要保险事故,通常都是赔偿一倍的保险金额,但有时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金额和实际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一致。比如,太平洋人寿的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条款中,就提出对不同年龄范围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进行不同倍数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又如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保险,实际最高赔偿额基本保额的三倍。
对于这类赔偿金额和基本保额不一致的情况,投保人也要特别提防。因为在代理人营销过程中,有些代理人可能会过分渲染“我们的这款保险能够获得两倍(三倍)保险金的赔偿呢,特别划算”。其实,这属于偷换概念,因为在精算过程中,精算师已经考虑了这一因素,并不会因为这样的条款涉及而少收取保险费,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产品结构设计上的一种特殊处理而已。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