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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之“规矩” 同样需认真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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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试想,没有养老保险法,有多少政策将惨遭“流产”,成为空头文件,废纸一张,而且,即便能够得以执行也不免因力度不够,而被迫放弃。同时,养老保险法也养老保险的“规矩”,从而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顺利前行。

  养老保险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养老保险当中的权利与义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参保人达到“耳顺”之年,并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那么他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如果参保人在退休之前遭遇不测,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养老保险法还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各方主体在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养老保险的发展问题以及养老保险金水平等相关问题。

  总之,作为养老保险的“规矩”,养老保险法的存在使得养老保险这一制度有法可依,使得养老保险得以健康运行,良性发展,使得养老保险成为一个真正为人们谋福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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