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保险市场出现了一款强化女性概念,为女性提供婚姻保障的专属险种产品,其“特别之处”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明确约定为女性。根据销售人员介绍,该险种要求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相关生存利益也全部归属女性,万一婚变导致退保,其退保金也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只能归属女性。这种借《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而进行的宣传噱头显然值得商榷:《婚姻法》规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是(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财产的范围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不能擅自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该保险的宣传混淆了生存利益、保险金与现金价值的概念。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分割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女性作为受益人应得的生存利益还无关系,因为此时未出险,尚不能产生受益人。无论保单如何规定,婚姻存续期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购买的保险,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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