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2006年6月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保额1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险保额2万元、意外医疗险保额1万元。今年1月,李先生因桡骨远端骨折进行治疗,花费1万余元,后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医疗理赔。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被保险人李先生的外伤是在建筑工地干活时被钢筋砸伤所致。
经进一步了解证实,李先生自2005年起成为建筑队责任人,但是自2010年起由于工人减少也开始参与建筑工地的各项工作。李先生于2006年投保时告知职业为行政管理人员(属于寿险的职业类别一类),而经保险公司审核,他2010年开始从事一些风险高的工作,应属三类风险职业。由于李先生未及时到保险公司进行职业类别变更,故此次意外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能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全额赔付,而改按三类职业削减保额至6666.67元后,予以给付保险金。
案例中的李先生认定自己是负责人,属于管理人员,而没有意识到自己工作内容的变化引起了职业风险系数的上升。保险公司在制定保单条款时,通常会按职业类别的风险程度不同而收取不同额度的保费。尤其是意外伤害险,它是按照被保险人职业的危险程度制定费率,而并非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作为费率拟定的标准,职业危险程度越高,需要缴纳的保费就越多。
意外险中,一般将不同职业按照相应的风险系数从低到高划分为6个等级,从一类职业到六类职业,分别对应不同的费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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