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领取
(2)如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子女且未满19周岁,可转化为抚育年金,逐年领至22周岁时止
(3)如受益人为被保险人配偶且年龄在50——70周岁之间,可转化为养老年金,逐年领取至身故时止
条款内容:(1999年6月修订)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双方年龄均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合法夫妻,可共同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之一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夫妻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先后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双倍一次性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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