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原参保登记的相关信息有改变的,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变更材料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村委会或乡镇事务所填写《变更登记表》,然后按原办理参保登记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出现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已享受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保险关系。
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在自治区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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